资产评估业务报备风险提示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风险提示]2024]第1号 2024-11-4
为贯彻落实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安排部署,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及时组织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并取得了积极的检查成效。
省评协根据此次专项检查结果,梳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发布本风险提示,提醒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业务报备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业务报备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一、业务报备主要问题
(一)业务报备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机构未建立独立的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制度中未见资产评估报告具体编号规则。
(二)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不规范。报告编号混乱且不连贯,对不同类型评估报告编号分类不清楚。部分机构在房地产、土地估价、价值咨询类等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上没有明显区别,编号顺序不统一。
(三)部分资产评估报告误报。报告类型判断不准确,将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报备为非法定资产评估报告。
(四)2023年业务报备数量与资产评估收入不匹配。存在业务报备数量少、资产评估评估收入高的情况。部分机构将本应归属于房地产、土地估价、价值咨询服务等收入填写在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栏目,导致资产评估业务收入虚高。
(五)资产评估报告漏报。部分机构将应于2023年出具并报备的资产评估报告集中于2024年5、6月进行补报。尤其是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中发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逾期两年仍未报备情形。
(六)业务报备专人工作不到位。对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学习不充分,对业务规范了解不透彻,业务报备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二、风险防范建议
(一)强化业务报备思想认识。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是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管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合法权益,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资产评估报告应备尽备,不断提高业务报备的质量和水平。
(二)明确业务报备范围。资产评估机构将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包括法定和非法定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纳入业务报备管理。出具的价值类咨询报告自愿进行备案。
(三)及时进行业务报备。评估机构应当充分意识到业务报备的重要性,及时、规范进行业务报备,报备时间不得晚于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尤其是承接司法评估业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备),不得出具无报告备案回执的评估报告,保证业务报备信息准确、完整,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
(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并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严格规范报告编码(对不同类型评估报告编号严格分类,报告编号连贯且完整,不建议根据日期进行编号),确保业务报备管理工作有效运行,做到发出的评估报告和归集的评估档案均装有备案回执。
(五)提升专业人员的综合能力。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评估专业人员在防范执业风险过程中的作用,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道德素质、执业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训,打造一支能够胜任业务发展需要的专业团队。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1月4日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_税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布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办法》修改前,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7个,共放假11天。此次修改后,7个节日共放假13天。
其中:
春节4天(除夕至初三),通过调休放假至少8天,较原来增加1天;
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3日),调休形成7天假期;
劳动节2天(5月1日、2日),调休放假5天,较原来少调休1天;
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除逢周三外,结合与相连周末调休,形成3天假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