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4〕51号 2024-12-2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优化经办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
二、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线上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根据参保人员申请,对其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步核实,通过经办系统向本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支付。对不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情况反馈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街(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具体原因。
四、对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符合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五、已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人员,待遇申领手续参照本规定执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养老金资金渠道仍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职责,优化经办服务,各区人社局与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会商协调机制,配合社保经办机构积极做好养老待遇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税 屋附件: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办事指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