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2025年2月16日(共计31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电子邮箱:mzswzgk@meizhou.gov.cn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等文件,现将梅州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表
(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工业 | 5% |
商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5% |
建筑业 | 7% |
饮食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持续规范和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我市于2020年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调整以来,有效降低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调整的时间于2025年3月31日(税款所属期)到期,为确保政策延续性,现需继续执行2020年调整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梅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25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起,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工业 | 5% |
商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5% |
建筑业 | 7% |
饮食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三、《公告》生效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