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5〕2号 2025-01-22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4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5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70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5004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500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中,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规定的待遇计发基数13193元、14553元、11156元、13193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规定的待遇计发基数1112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70元/月、65元/月、60元/月、55元/月,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0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4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4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4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4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年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研究制定的有关背景
为切实保障有关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决定继续调整提高2024年度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当前,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待遇,人均标准均已位居全国前列,有力的保障了我省有关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省持续实施工伤保险阶段降费等助企纾困措施,工伤保险费率为全国较低,当期基金持续多年收不抵支,在此情况下我省仍然坚持发挥工伤保险综合保障机制功能,充分保障了有关人员的生活。综合统筹考虑当前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水平以及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情况,确定了2024年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额度,调整后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待遇,人均标准仍然位居全国前列。
二、文件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24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进行调整,通过调整提高2024年度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综合保障机制功能,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是怎么调整的?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其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70元、65元、60元、55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的标准发放;2024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5004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5004元标准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调整的?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区分为两类人员予以分别调整,即: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
普遍调整办法区分两类地区分别调整:一类地区是202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珠海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2024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2023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广州、深圳、珠海的计发基数分别按13193元、14553元、11156元计算。另一类地区是202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地市,统一按照202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即计发基数按11121元计算)调整发放。在2024年度内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调整发放。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70元/月、65元/月、60元/月、55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标准均有提高。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么调整的?
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元,但如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0元。
以2024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托底线”标准。如果经定额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2024年度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予以托底调整。
(四)《通知》的相关规定还有哪些?
一是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的标准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了切实保障此类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4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的标准)。
二是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金的补差额计算办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为切实保障此类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享受基本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标准的2024年应补差额的具体计算,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其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举例说明,某某原享受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已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停发了伤残津贴待遇,其2024年调整后的领取基本养老金为5000元/月,如按照本通知调整的伤残津贴应发为6000元/月,那么,2024年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为1000元/月。
三是相关长期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