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养[2025]1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加强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3-07 14:0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加强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民养〔2025〕14号      2025-02-14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省委十五届六次全体会议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现就加强全省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特别是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等重大使命,打造高素质养老领域干部队伍、经营管理队伍、专业技能队伍,通过“引、育、留、评、管、用”组合拳,全方位培育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打造一支敢闯敢干、善谋会干、真抓实干的养老领域干部队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引领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县级民政局配有从事老龄和养老服务的必要人员。
——打造一支弘扬浙江精神、具有世界眼光、适应市场需要的经营管理队伍,积极发展银发经济,培育一批连锁化、专业化、集团化企业。到2027年,培育80家养老领域领军企业。
——打造一支敬老爱老、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的专业技能队伍,培育更多新时代浙江工匠,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27年,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27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20%、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养老领域人才队伍
1. 建强养老领域干部队伍。适应机构改革后老龄和养老服务成为主职主业新形势,配足配强各级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将年纪轻、能力强、干劲足的同志,放到老龄和养老服务岗位磨炼。
2. 加强院校养老专业建设。支持引导更多学校开设老龄和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优化专业布局,扩大招生规模。不断完善以职业教育为主体的养老领域人才培养体系。推进长学制人才培养模式,拓宽养老领域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通道。加强校企合作,鼓励院校与养老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
3. 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给予入职奖补。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鼓励养老机构为有关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岗位。鼓励见习单位开发养老服务见习岗位,对吸纳见习人员的,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
4. 拓宽养老人才来源渠道。鼓励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到劳务大省跨省招工,加强人才储备。支持跨领域人才流动,鼓励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逐步提高护士在卫生专业人才中的比例。支持家政服务、物业服务人员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低龄老年人就近就便参与力所能及的养老服务工作。积极培育养老领域社会组织,研学产用联动,为增加养老领域人才资源提供有益补充。
(二)加大养老领域人才培育
5. 培育经营管理队伍。每年组织养老行业领军人才,研讨养老事业新政策、养老服务新业态、银发经济发展新趋势等,以此为基础建立联系制度,促进政企政社之间、民企国企之间的沟通交流,推动养老行业跨界融合,推动浙江养老企业走出浙江、走向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养老机构院长培训和养老护理师资培训,省级主要负责四星级以上养老机构院长和技师级养老护理师资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选拔优秀青年养老护理员,优先安排到管理岗位。开展养老领域国际交流,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培训。
6.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职工行风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增加银发经济、智能设备、康复辅助器具等培训内容,将法律知识、从业规范、质量意识等要求贯穿养老领域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每年为有培训需求的养老护理员提供一次及以上培训。将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健康照护师纳入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开展社区助老员、老年助浴员等新增工种的职业能力培训,持续做好认知障碍照护员职业能力培训。对家庭照护者和失业人员进行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庭照护、应急救援等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
7. 规范培训认定流程。完善养老护理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由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遴选养老护理等级认定机构。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基地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培训的系统性、专业性,推动产生一批契合行业发展、培训成效突出、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品牌化、规模化培训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8. 完善评价标准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探索建立“新八级工”制度,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培养更多高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养老机构内设的有资质医疗机构、有行医资质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老年社会工作者积极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更好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养老领域人才激励
9. 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全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以智能智慧设备提高人力服务效能,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
10. 优化人才激励政策。将养老护理列入各级技能人才遴选和技能大赛项目,落实获奖选手相应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养老机构给予晋职任用。定期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老年人营养餐大赛等赛项,加强竞赛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纳入各地人才政策支持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医疗等优惠政策。
11. 建立褒扬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养老领域经营管理者和服务从业者进入“两代表一委员”,拓宽参政议政渠道。鼓励各地设立“养老护理员节”,展示对养老护理职业的尊重。大力表彰养老领域涌现出来的勇于担当、成效显著的经营管理干部,技能精湛、道德高尚的康复护理职工,广泛宣传先进事迹与敬业精神,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讲好养老故事。
(四)注重养老领域人才管理
12. 重视人才梯队建设。继续实施“海岛支老”行动,开展“山区助老”行动,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进一步畅通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技能骨干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流动渠道。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支持按程序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到2027年,全省建立不少于20家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大师“传帮带”的良好人才发展氛围。
13. 优化人员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服务人员配比要求,按照护理人员与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鼓励养老机构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膳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通过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内设医疗机构配备注册执业医师。鼓励各地将养老服务机构中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作为机构参与养老服务项目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的重要评价指标。
14. 打造建设应用场景。依托“浙里康养”系统,建立养老领域人才信息和信用管理模块,完善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聚焦人才成长的全链条、全周期,实现养老护理员职业生涯“一件事”,包括培训基地管理、培训服务、在线学习和考核评价、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等。
三、工作保障
加强党对养老领域人才队伍的全面领导,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加强部门协同,依职尽责做好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把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主动做好养老领域人才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大力宣扬养老领域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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