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5年7月1日起,珠海市税务部门对全市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
社会保险费应当当月申报当月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或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过渡期安排
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对原选择批量扣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实行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原选择批量扣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未自行申报缴费的,珠海市税务部门每月仍进行批量扣缴。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