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申报指引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5-23 07:43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申报指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时间:2025-05-1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本申报指引。
 
  一、受托实施事项
 
  (一)委托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二)受托单位:珠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三)受委托实施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四)适用范围: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规定的群众团体。如妇联、科协、社科联、红十字会等。
 
  二、事项办理依据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规定包括: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
 
  三、确认对象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对象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二)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三)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四、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申请资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定报告)。(例如申请2025年度的,需提供2022、2023、2024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六、办理时间和方式
 
  (一)办理时间。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前。
 
  (二)办理方式。
 
  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400)搜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选择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表单及提交资料。
 
  线上无法申办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书面申请资料。
 
  七、查询方式和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在门户网站上联合发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于每年年底在珠海市财政局网站(https://caizheng.zhuhai.gov.cn/)、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hsw/zhsw_index.shtml)查询认定结果。对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珠海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电话2529503或税务机关咨询电话12366咨询。
 
  税 屋附件:
 
       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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