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11月15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信函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邮寄地址: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莲塘段12号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所得税科(邮编516600)。
稅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局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5年 月 日
附件
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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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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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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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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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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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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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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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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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 |
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好政策衔接,支持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发展,降低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行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汕尾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于2025年12月1日执行到期,《公告》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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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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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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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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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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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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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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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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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 |
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2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