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对广东省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按《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指引(试行)》(附件)规定申报认定。
二、纳入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名单的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十八条和《公告》第十一条规定,按月核算减免税取用水量。
三、关于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税额标准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的事项
(一)《通知》中“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税额标准仅适用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对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以下且设计供水人数1万人以下的,按《通知》第七条规定,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二)饮水工程,按照《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法规确定,以纳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名录为准。
纳税人运营管理饮水工程,自纳入工程名录当月起可适用“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税额标准。
因损坏报废、拆除重建、并网取消等原因退出工程名录的,自退出当月起不再适用。
因虚假信息等被取消工程名录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理。
(三)同一纳税人,同时运营管理多个饮水工程,以单个工程的设计供水规模和设计供水人数判断是否适用《通知》第七条规定。
(四)纳税人运营管理的饮水工程不符合《通知》第七条暂免征收条件的,其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计算取用水量,适用《通知》“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税额标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之外的其他用水对应取用水量适用“城镇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或其他取用水”的税额标准。
农村居民,是指村民委员会辖下的村民,居住在该村民委员会的非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可视为农村居民合并计算。
纳税人应留存供水户数、村居区域范围、水量计量等明细资料。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高适用税额。
四、水资源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工业用水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五、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申报前确保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取水计量数据准确、无异常。
发现取水计量数据异常后修正的,应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或更正申报对应所属期的税款。
六、对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的纳税人,应按照取水计量数据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有《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情形且无法确定取水量的,按主营业务收入每万元取用10000立方米折算取水量。
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主要是指利用天然河道或人工落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兴建取水设施用于水域内生产、经营等取水,其基本不消耗水资源且退水回归河道。
七、水力发电纳税人,应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实际发电量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实际发电量无法确定的,小型和大中型水力发电均按上网电量÷(1-1%)核定。
八、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25年10月31日
税 屋附件:
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的“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原则
(一)适用范围。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纳入其他资源税管理的地下水工业水取水企业不在此工作范围。
(二)工作原则。实行“自行判别申报、审核认定、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
(二)纳税人如有多种产品,均须有对应的国家用水定额,并全部达到先进值。
(三)按规定缴清水资源税(费)。
三、认定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按照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原则,有意向享受减征优惠的纳税人,于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报表》(附1)和《税务数据使用授权书》(附2),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委托管理和省水利厅审批发证取水户向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省各流域管理局提交。纳税人应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二)受理审核。市县两级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名单及申报资料报送省级水行政、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委托管理和省水利厅审批发证取水户提交的申报资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
(三)省级发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本省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进行公示,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四)名单调整。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1.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按照申报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本年度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和省各流域管理局应当在确认违法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
3.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理。
四、有关要求
纳税人对申报数据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与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产品产量等资料应留存备查,并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核查。各级水行政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纳税人加强日常监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击下载1-2】
1.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申报表
2.税务数据使用授权书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简称《办法》)发布,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2024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发布,进一步明确水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2024年12月3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印发,明确广东省根据《办法》授权确定的具体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广东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明确“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税额标准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明确工业用水的纳税期限,明确河道内生产(非水力发电)取用水量和水力发电实际发电量的核定方法等。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内容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