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阳江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4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11.27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 日起废止《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修改)附件《阳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二条的带征率和注释第1条。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及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7 日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修改后正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减轻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1年9月1 日(税款所属期)起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阳地税发〔2003〕23号)、《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带征率的补充通知》(阳地税发〔2003〕50号)和《关于规范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阳地税发〔2005〕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稅 箼附件:阳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9月1 日
稅 幄附件
阳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 征税项目及行业 | 带征率(%) |
| 九、财产租赁 | 3 |
| 十一、转让无形资产 | 2 |
注: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征税项目及行业中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阳江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4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阳江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4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修改)附件《阳江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二条的带征率和注释第1条因已经不适应税收征管实践,决定宣布失效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