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提前部分还款业务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现对我市个人住房贷款提前部分还款业务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自筹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期由三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一次,归还本金须为3万元(含)以上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办理部分提前还款后,申请人可以选择贷款年限不变,月还款额自动减少;或者月还款额不变,贷款年限自动缩短。
二、缴存职工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每年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的,须提前与商业银行达成还款意向,在各级公积金服务窗口填写《限时办结承诺书》后提取公积金,提取额不得高于提前还款金额。提取公积金后,缴存职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还贷,并将银行提前还款证明送交中心核对并留存复印件。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