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存量公司规范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公告
为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落地,督促经营主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新《公司法》及其配套规定,现就2024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存量公司”)规范出资期限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具体情形与要求
(一)一般情形:
对于剩余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日晚于2027年7月1日,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将超过五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最晚于2027年6月30日前,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全体股东的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符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的规定。调整后的最终缴足日期原则上不得晚于2032年6月30日。股东须在调整后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
(二)出资期限显著异常情形:
对于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实缴比例极低、出资期限设定过长(例如超过30年或更久)等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能力的,公司应主动、尽快予以规范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公司加强关注与指导。
(三)涉及减资的公司:
存量公司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调整出资金额,其减资后的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也须符合“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减资程序应当严格依照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与信息公示
01内部决策: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期限、金额等)的有效决议。
02章程备案:在作出决议后,及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或前往登记机关窗口,办理公司章程备案手续。
03信息公示:完成出资期限、出资金额调整及后续的实际缴纳出资后,公司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示最新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四、法律后果与监管措施
对于经督促提醒、公示警示后仍拒不调整异常出资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司,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示系统进行特别标注提示风险等措施。对于涉嫌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规范注册资本认缴行为
是夯实公司资本信用基础、
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
请全市各相关存量公司
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共同营造诚信、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来源:行政审批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