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发布财办会〔2026〕32号文件,就《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会计数智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应于2026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文件随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面向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征集意见。
财政部表示,本次起草工作旨在积极应对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行业带来的深刻变化,推动会计工作迈向数智化新阶段。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五五”规划有关要求为依据。当前公布的是征求意见材料,最终内容可能根据反馈进一步调整。
会计数智化并不只是把手工凭证改为电子凭证,或单纯引入一套财务软件。其影响覆盖业务数据生成、会计确认计量、报表编制、管理分析、内部控制、档案保存和监督评价。单位研究征求意见稿时,应先区分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场景,明确现有系统解决了什么问题、仍有哪些环节依赖人工判断。
第一项准备工作是梳理业务与会计数据链。采购、销售、资产、人力、资金和税务系统产生的数据,最终如何进入总账及报表,应形成可追踪的流程图。每个关键字段要有明确来源、定义、责任部门和修改权限。若同一指标在不同系统口径不一致,应先统一数据字典,而不是依靠报表环节人工调整。
第二项是明确自动化处理边界。自动制证、自动对账和自动生成报表可以减少重复劳动,但会计政策选择、重大估计、异常交易判断和期末调整仍需要专业人员审核。单位应列明哪些规则可以由系统稳定执行,哪些事项必须人工复核,哪些重大判断需要提交管理层或治理层审批。
第三项是评估人工智能输出的可靠性。生成式人工智能可用于检索制度、归纳文本和辅助分析,但其输出可能存在事实错误、口径混淆或来源无法追溯。涉及记账、披露、税务申报和经营决策的结果,必须由具备相应职责的人员复核。系统应保留提示词、版本、数据来源和人工修改记录,避免出现责任无法追溯的情况。
第四项是加强权限和职责分离。数智化系统将多个流程连通后,单一账号可能同时具备录入、审批、修改和导出权限,从而放大舞弊和误操作风险。单位应按照最小必要原则配置权限,对主数据、会计科目、计量规则和报表模板的修改设置审批,并定期检查离职、转岗人员权限是否及时回收。
第五项是关注数据质量。错误或不完整的数据进入自动化系统后,可能被更快地传播到多个报表和分析模型。财务部门应与业务、信息技术和内控部门共同制定数据校验规则,覆盖完整性、准确性、唯一性、及时性和勾稽一致性。对异常值不能只做删除,应追溯业务原因并记录处理过程。
第六项是建立模型和规则变更管理。税率、会计政策、折旧年限、信用减值参数及分摊逻辑发生变化时,相关配置应经过测试、审批和上线验证。不能由开发人员直接在生产环境修改关键规则。变更前后应保留版本、测试样本、影响评估和回退方案,确保财务结果可以解释。
第七项是把数字档案纳入整体设计。电子凭证、审批记录、合同、银行回单和系统日志应与会计凭证建立索引关系,并满足保存期限、完整性和可读取要求。仅将文件分散存入网盘或个人电脑,不能形成可靠的会计档案。系统迁移时还要验证历史数据和附件是否完整可用。
第八项是评估外部服务风险。使用云财务、电子发票、银企直联或第三方智能分析服务时,应明确数据存储位置、接口权限、服务连续性和退出安排。合同中应约定数据归属、备份恢复、故障处理和审计配合。单位不能把核心会计责任完全转移给技术供应商。
第九项是调整财会人才能力结构。数智化背景下,财务人员除掌握准则制度和税务规则外,还需要理解流程、数据和控制。培训应围绕真实业务场景,帮助人员识别系统结果中的异常,而不是只学习软件操作。岗位评价也应关注分析、沟通和风险判断能力。
第十项是建立效果评价。数智化项目不能只以系统是否上线或凭证自动化率衡量,还应检查关账时间、差错率、数据一致性、审计调整和管理决策支持是否改善。项目收益和新增风险应同时披露给管理层,避免为了追求技术指标而牺牲会计信息质量。
准备反馈意见时,单位可选择具体条款或业务场景,说明现行流程、实施难点、预期成本和建议修改文字。对中小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或特定行业存在的差异,应提供可验证的事实和案例。笼统提出“加强建设”通常难以帮助规则完善。
需要再次强调,财办会〔2026〕32号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单位可以据此开展差距分析和内部研究,但不宜把拟议要求写成已经生效的强制制度。正式实施安排、适用范围和责任要求,应以财政部后续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