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6〕5 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探索公共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方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科学化管理,决定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青岛市、重庆市、四川省等地区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试点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归集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单位:
- 梳理公共数据资源清单
- 识别数据治理资源耗费
- 探索针对数据治理或特定的数据产品开展成本归集的可行性
📅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
开展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 具有丰富的公共数据资源,具备良好的数据治理基础
- 具有较强的试点意愿、组织管理能力,以及较高的会计工作水平
(二)试点时间
| 阶段 |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
| 启动阶段 | 通知印发之日起 | 试点工作启动 |
| 部署阶段 | 2026 年 7 月 31 日前 | 选择试点单位,完成工作部署 |
| 准备阶段 |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 | 各试点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
| 实施阶段 | 2027 年 1 月至 6 月 | 各试点单位进行成本归集 |
| 总结阶段 |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 | 完成试点任务,形成总结材料 |
📊 三、试点内容
(一)成本归集对象、范围和方法
1. 成本归集对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试点单位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治理作为独立的业务条线,将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整体投入作为成本归集对象。
2. 成本归集范围
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成本包括:
- 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存储与维护、安全保障等数据治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源耗费
- 相关人员经费,外购的数据集合成本,技术服务费
- 耗用的材料成本,房屋及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
- 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等无形资产摊销费,水电等公用事业费
3. 成本归集方法
试点单位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及成本归集目的,选择制造成本法或完全成本法进行成本归集。
(二)试点工作步骤
-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与相关数据归口管理部门有效对接
- 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梳理公共数据资源,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清单
- 进行系统调试: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公共数据资源治理所涉及的部门、人员、资产等进行标识
- 开展成本归集:在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开展成本归集工作
- 信息编制:试点结束后,编制相关信息
- 材料报送:2027 年 8 月 31 日前报送总结材料
📌 四、工作要求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刘铮、李晓慧
联系电话:010-68553024、010-68552531
联系邮箱:zhiduyichu@mof.gov.cn
财 政 部
2026 年 4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