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过渡期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就实名办税过渡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实名办税的过渡期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
二、对实名办税实行信用管理。除以下情形外,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办理实名认证:
(一)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实名认证。
三、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