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按照《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17〕69号)文件精神,市总工会决定继续执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具体如下:
1.已成立工会、工会经费地税代征缴费单位上缴部分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2.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3.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请各单位相关人员周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