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6-15
为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加强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决定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办法》第一条修订为: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将《办法》第八条修订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辖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
四、将《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删除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新公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改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保留了主要法律法规和授权制定文件。
二、因机构改革,取消了《办法》第八条中关于“成立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表述。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对《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进行了修改,与总局文件表述保持一致。
四、规范了《办法》第十一条中相关表述,将“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修改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将“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修改为“造成核定征收应纳税额偏低的”。
五、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为此将《办法》附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缴纳营业税额”表项删除。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