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6-15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应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分两种情形:
(一)已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对其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时,税务机关可直接开具。
(二)未通过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对其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时,单位纳税人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纳税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税务机关查验后为其开具。
三、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仅作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票证管理,确保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证明出具工作规范有序、无缝衔接,我局在《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制定本公告。
二、《办法》授权省税务局规定的事项有哪些?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授权省税务局规定的事项主要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具体条款为: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具体规定为:
“3.《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开具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本公告依此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证明的依据、种类和开具办法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施行时间如何规定?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