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本公告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包括《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报报送种类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年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报送。
(四)按月报送的报送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按季报送的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以上报送期限如遇报送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五、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并经电子签名认证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二)采取数据电文方式但未经电子签名认证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的,其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按年统一装订,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时限报送。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5〕75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