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06-15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五、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
(一)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注销的;
(三)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等发票类业务的;
(四)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六)办理退(抵)税业务的;
(七)办理减免税备案业务的;
(八)经税务机关确认,需实名办理的其他事项的。
六、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第五条规定的事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七、海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九、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4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减免税备案作为实名办税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通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