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实名办税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6-15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我省实名办税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意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范围
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实名信息采集人员范围
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
特定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以及列入“涉税违法风险纳税人名录库”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
(三)实名信息采集报送资料
办税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同一人担任不同纳税人办税人员的,应提供多个纳税人的登记证件。
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实名信息采集流程
尚未在税务机关确认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由办税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
对同一人担任不同纳税人办税人员或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仅需一次采集,关联多个纳税人。
三、实名信息验证
(一)已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申请办理实名事项时,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税务机关比对相符后即可办理,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和登记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事项包含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变更登记、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解除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三)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特定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可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1)办理实名事项。特定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在客观原因消除后须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
四、实名信息变更
(一)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化,以及办税人员因离职、调岗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个人声明》(附件2)及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三)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办税人员的,可提交《个人声明》,以及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四)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由其到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后,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五、其他
(一)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
(二)贵州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对相关人员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照本公告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个人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