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权威解答小微企业税收减免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9-02-27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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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以下是访谈内容摘录。
 
  政策背景问题
 
  [主持人]: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是2019年税收工作的主题。刘司长,您能否先介绍一下普惠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1月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两扩大”的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两扩大”:一是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二是进一步放宽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上述政策,我们举行此次在线访谈,为纳税人答疑解惑,欢迎大家积极提问。
 
  优化服务问题
 
  [主持人]: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此次小微企业惠普性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是2019年税收工作的主题和必须扛牢抓实完成好的政治任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为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已经作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一是迅速建立组织领导机制。目前,税务总局和36个省级税务局均已经成立了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畅通了信息联络渠道,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是迅速出台相关政策文件。1月17日,我局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内容。第2天,也就是1月18日,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配套的两个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向社会正式发布。三是抓紧实施培训辅导。税务总局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召开了减税降费工作动员暨培训视频会,各级税务部门接着展开辅导培训,做到精准辅导和全面覆盖。四是持续优化征管服务。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在2月1日前已经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完成了征管系统、网上申报系统的升级和优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了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四个自动”功能。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了“四个自动”功能,能否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好的。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用好信息化手段是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关键。上面提到的“四个自动”,具体是指:一是自动识别。即信息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在申报表中所填报的信息,来自动识别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二是自动计算。信息系统根据识别结果,对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自动计算其减免税金额。三是自动成表。系统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减免税申报附表。四是自动校验。纳税人完成申报并保存纳税申报表时,系统会再次进行校验,确保纳税人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四个自动”功能的实现与不断优化,将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
 
  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网友18294]:我单位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此次新政策对我们有影响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是有影响的,并且是利好消息。假设你单位今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去年一样,按照新规定,你单位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你单位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网友18252]:假设我单位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28万元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这位网友把需要缴纳的税款算多了。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希望大家能够记住一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时,需要分段计算。
 
  [网友13525]: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这位网友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132532]:请问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今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网友19779]:我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网友137336]:我想问一个关于从业人数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出的人员,要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网友19816]: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网友13246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复杂,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网友19542]:我们公司是核定征收的,受这次政策影响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且随着此次政策的调整,享受优惠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
 
  [网友112541]: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申报了,想咨询一下刘司长,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问题
 
  [网友19874]: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刘司长,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您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网友13522]:想向刘司长确认一下,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网友131443]: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这位网友对政策研究的比较细。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网友19823]:刚才看到有网友咨询创业投资政策,请问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预缴及申报问题
 
  [网友1235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网友142214]: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网友18569]:我们企业一直是按月申报的,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改为按季度申报,那么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期限怎么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4月、7月、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征管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网友162352]: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网友19776]:我们发现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而我们是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网友19213]:请问刘司长,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网友19667]:刘司长,你好!请问企业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80万元,但二季度累计利润200万元,资产、人员都符合小微条件,那么,一季度预缴的80万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在2季度办理退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第1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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