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前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根据各市、县(市)经济总量及人均水平、常住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产业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稿》中将原先的4档税额(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调整为新4档基本税额标准(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对经济发达、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在原第一档税额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并将原第二档至第四档税额各提高5元/平方米。《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4档基本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占用非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从浙江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非耕地从事非农项目建设,拟对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比占用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作适当降低,其中,第一档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档至第四档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即对占用非耕地的,仍保持2008年税额标准不变,此次不作调整增加)。《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非耕地基本税额标准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