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9-2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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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2019-05-21

  为了推进全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和优化,并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附件1)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附件2)作相应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核对无误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对代办转报事项进行台账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统一文书送达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由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邮寄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供24小时预约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与申请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解读:

  鉴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已经取消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进行了更新。

  为了推进全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并重新发布公告。

  本公告在实质性内容上,延续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的部分规定,规范了一些文字表述。

  (一)简化办理流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简化办理文书。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三)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四)统一文书送达。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五)更新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规定,相应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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