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2019-4-19 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总体安排,从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费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j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屯昌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含省驻屯昌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保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仍由屯昌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移交税务部门负责,每月税务部门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输的应征数据信息据实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5月1日起,所有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即三方协议)扣款缴费,为确保正常缴费,各参保单位务必于5月1日前与税务部门、指定扣款账户所属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已经和税务部门签订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三方协议的单位不再重签,按原协议账户扣款。 三、从5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每月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及时足额存入单位指定扣款资金账户,并于每月25日前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或登录税务部门网站确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委托银行直接代扣代缴。如因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账和不按期确认缴费,影响保费征收及缴费人权益享受的,各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屯昌县务局 2019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