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行动方案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10-1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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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19号)精神,加快培育发展我区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致西藏民族大学建校60周年的贺信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拉萨创新型城市建设,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加强联动、重点推进,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构筑技术创新体系为目标,以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加大培育力度,推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我区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二)目标要求

  到2021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突破1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0家以上,带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培育力度,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用活用好自治区财政设立的“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在《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实施科技型企业奖补、专利奖励、科技项目扶持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施科技型企业普惠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奖补资金仅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3.科技型企业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任务,并在我区区域内建设实施的,给予投资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承担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50万元配套扶持;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且在我区区域内实施的,给予项目(课题)总经费2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开展“高企培训”活动,加大科技型企业政策宣讲和培训力度。组织“百人千企”科技政策服务进基层行动,从全区遴选100名政策辅导员,对1000家企业开展科技政策、财税政策培训等工作,实现全区培训全覆盖。

  5.根据《西藏自治区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科技型企业使用我区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科学仪器设备的,予以共享服务费用20%补贴。

  6.鼓励有条件的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及各类园区对新备案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激发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及各类园区要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帮扶机制,对每家企业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在专利申请、研发费用归集等方面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一对一跟踪辅导和服务。

  7.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统筹项目、平台等各类创新资源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明确将科技型企业资质作为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的前置条件。

  (二)加强认定备案管理,优化科技型企业申报流程

  8.加大科技型企业认定备案工作力度,根据需要增加科技型企业认定备案批次。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及各类园区要注重宣传动员和跟踪管理。自治区认定备案机构要及时做好申报材料受理、审查、评审和推荐上报工作。

  9.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在科技型企业申报备案工作过程中,要进一步简化审查内容,畅通申报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责任共担、成绩共享、各尽其能、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10.调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吸引更多熟悉认定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的专家入库;建立网络评审系统,进一步提高评审认定工作效率。

  11.建立健全参与科技型企业认定、备案的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信用制度,研究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动态管理,引导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

  12.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专利申请指导、加快审查、维权援助和人才培养等服务。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培育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强企。

  (三)加强资源集成,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13.全面落实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科技型企业经营成本,确保应享尽享。

  (1)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对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收入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相关规定,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件,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9)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0)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科技型企业当年在科技研究开发、收购创新资源、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四)加强载体建设,厚植科技型企业发展沃土

  14.提升高新区发展水平,支持、指导有条件的自治区级高新区积极申报创建国家高新区。加快布局一批自治区级高新区,优化高新区发展整体布局,围绕“高”与“新”整合发展要素,形成我区经济整体转型的增长极,将培育科技型企业数量作为自治区级高新区考核的重要指标。支持在拉萨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资质的企业,将享受更多海关便利措施。

  15.加快推进拉萨创新型城市建设,把培育科技型企业作为拉萨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工作重点,将科技型企业数量和增幅情况作为拉萨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打造高新技术企业增长的主阵地。

  16.深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开展,加快在全区布局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新培育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孵化载体50家以上。支持高新区及各类园区布局建设一批“双创”基地。加强工作考核,将孵化科技型企业数量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考核指标。

  17.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资金支持、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18.优先遴选推荐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申报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申报“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计划、“三区”人才计划科技专项。吸收科技型企业优秀科研人员参加“科技兴藏人才培养工程”。

  三、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培育科技型企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当地科技型企业发展。

  20.完善服务体系。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各科技园区要明确专门机构,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安排专项经费,建立一支高效的科技型企业培训、认定、统计和服务队伍,加快培育专门服务机构和人才。加强统计分析及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建立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

  21.营造发展环境。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科技型企业成效宣传和总结表彰,不断提高科技型企业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已认定或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参照执行本行动方案中有关政策措施。本行动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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