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征消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9-05 20:37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征消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征消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37593076@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西藏消费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23号自治区财政厅政策法规处。请在信封上注明“西藏消费税征求意见”字样。

  税 屋附件: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征消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征消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征消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我区消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消费税应税品目,在我区全面开征消费税。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1994〕22号)中“3.消费税 关于我区开征消费税问题,目前除海关代征的消费税按照国家统一税法照常征收外,其他属于征收消费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暂不征收消费税”的内容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征消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和依据

  消费税是我国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筹集财政收入、引导居民消费、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重大,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政策工具。1994年以来,我区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框架一致,体制衔接,适当变通”的原则,从西藏经济发展远落后于内地兄弟省市的实际出发,决定“目前除海关代征的消费税按照国家统一税法照常征收外,其他属于征收消费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暂不征收消费税。”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未全面开征消费税,已不能适应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拟全面开征消费税。

  二、消费税税制的基本情况

  消费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特定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目前消费税征收品目为三类15种,一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自然资源的产品,如汽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二是过度消费不利于健康的产品,如烟、酒等;三是以高收入群体为消费主体的产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三、我区消费税征收情况

  2009年起我区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随后又陆续对超豪华小汽车零售、成品油生产、电子烟等征收消费税。

  四、关于施行时间的说明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征消费税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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