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3-2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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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经自治区同意,根据《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

  (一)本通知所称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是指招商引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和每名原始股东。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在藏首次实际缴纳投资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5年内不得撤资、撤股。

  (二)招商引资企业须在藏注册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在藏纳税,连续5年以上吸纳西藏户籍人员就业每年保持在5人以上。

  (三)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应具有西藏户籍3年以上、西藏高中阶段学籍1年(高三年级)以上且在藏实际就读。

  二、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为招商引资企业原始法定代表人或原始股东的证明材料。

  (二)招商引资企业与自治区、地(市)、县(区、市)或国家级园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部门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及按协议规定履约证明,在藏注册且生产经营情况(实际投资、经营等);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核准企业基本信息表、公司章程;连续3年在藏纳税情况、连续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等材料;连续5年吸纳西藏户籍人员就业情况(含员工名册、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截至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7月31日,如实际投资和连续吸纳西藏户籍人员就业3年以上、不满5年的,在第4年、第5年主动向投资促进部门提供吸纳就业和未撤资证明材料。

  (三)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西藏户籍3年及以上、西藏高中阶段学籍1年(高三年级)以上且在藏实际就读证明材料。

  (四)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7月31日,其中实际投资5年和连续5年吸纳西藏户籍人员就业的年限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7月31日往后推算2年。

  (五)如有不满足规定条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不得享受我区普通高考政策。

  三、严格审核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

  (一)县(区、市)或地(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和在藏实际就读情况逐级进行审核并开具证明材料。县(区、市)或国家级园区、地(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本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等情况逐级进行审核并开具证明材料,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核查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条件的子女可以转学,并至少于高中阶段学校(高三年级)开学前办理,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教育、投资促进(招商引资)部门在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7月31日前复核其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通过开具不实证明、提供虚假证明、非法获得材料等手段获取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或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存在提前撤资撤股、招商引资企业存在减员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在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印发前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市)或国家级园区投资促进(招商引资)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投资经营者,其子女参加我区2024年、2025年、2026年普通高考的,按《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全区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政策解读的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7年普通高考报名时落地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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