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核准延期申报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进行了简化: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34号公告附件1)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