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款物捐赠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省红十字会,省级各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甘工信发电〔2020〕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款物捐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款物接受程序 省红十字会、各慈善组织款物接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款物接受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做好款物使用管理 省红十字会、各慈善组织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受统计工作及使用管理。定向捐赠的款物,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物,要按照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序接受社会捐赠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号)要求,由省红十字会接受省上捐赠物资,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依法有序接受社会捐赠。 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省红十字会、各慈善组织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和本组织网站向社会公布,确保捐赠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 厅慈社处联系人:蒙小莺15593101562 0931-8790336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