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财金[2020]138号 2020-03-26 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上述清单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动态调整情况予以调整。 二、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申报流程 (一)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属于省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管理的直属企业吗,分别由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 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由市级发展改革委申报(申请表见附件1)。省政府国资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级发展改革委在每周三18时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统一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同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邮箱。省发展改革委将企业名单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主要负责食盐生产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金处负责汇总审核确定的名单。 五、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市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加强上报企业名单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申报企业在提交申请时,需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一旦发现企业有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立即调出名单,通知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二)各市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信息共享,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业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信用承诺书》电子版下载方式:登录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一“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燕段续伟牛箐 联系电话:0931-8929170(兼传真) 邮箱:gfgcjc@126.com 附件: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第X批) 2.信用承诺书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