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藏人社发﹝2018﹞144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干休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将17种抗癌药(包括已在我区(2017年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西妥昔单抗、阿昔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舒尼替尼、奥曲肽微球注射剂”7种药品) 全部纳入我区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支付范围,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
二、全区各级各部门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确保2018年11月10日起执行,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
三、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自治区医疗保险局联系。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pdf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