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第(九)点“开展评价和结果应用”,《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十)点“全面开展绩效评价”,以及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方法和方式、单位自评、部门评价与财政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附则等七个章节,同时设计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参考表式)》《项目支出绩效抽评表(参考表式)》等附件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定义、分类和主要依据作出说明,同时明确我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为“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
第二章明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职责分工,主要分为财政部门职责、各部门职责和各单位职责三部分。
第三章明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
第四章明确单位自评的范围、主要内容、具体操作方法及结果呈现方式等,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可在单位自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项目开展抽评。
第五章明确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的对象,规定财政和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产出完成、项目效益、财务管理和满意度六个方面,并对指标和权重确定提出要求,同时为规范操作,明确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评价准备阶段、评价实施阶段、评价报告阶段和档案管理阶段四个环节。
第六章明确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并分别从单位、部门、财政部门三个角度对自评及抽评结果、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结果应用进行规定,同时明确公开要求。
第七章附则明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办法具体生效日期。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监督局,电话:0571-88065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