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条款修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3-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条款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现就我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公告如下: 一、网络报送渠道及受理范围
其中,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络渠道报送。 二、实体报送渠道及受理范围
三、其他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