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社厅、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
二、补贴标准
(一)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及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之日均为企业在岗职工)取得初级(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企业职工取得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1500元;企业职工取得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2000元(所列补贴标准为最高指导线,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研究制定具体的倾斜补贴标准)。
(二)企业职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领条件和补贴标准待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后,另行制定。
(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甘肃省参保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表1)等相关资料。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手续后,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领者资格进行认定审核。重点审核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人员是否重复申领。
(三)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定的个人名单和补贴金额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并建立补贴领取记录。对审核未通过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职工,由经办机构及时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四、资金使用
对符合政策范围的企业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应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各市州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是失业保险理念的重大创新,也是失业保险政策更加积极的重要体现。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二)提高审核效率。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运用电子政务手段,积极探索实行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在线申请、审核。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通过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廉洁风险。公示补贴发放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企业、街道、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申领条件、申请办法、受理部门、办理时限。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五)完善数据统计。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尽快建立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联络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采集和日常监督管理,于每季度末将政策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上报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 张旭阳 0931-8414886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