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发[2007]124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2-02-0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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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甘地税发[2007]124号            2007.8.2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部署,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和随军家属就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实行下列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和随军家属就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职工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按摩、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召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召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按摩、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免征农业税范围内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4、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店等。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采取措施,优化服务,切实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把政策落实,把工作做细,把好事做好。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将宣传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宣传到位、解释到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全面支持和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和随军家属就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2、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要按政策规定界限,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照依法、简便、快捷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落实到位。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地税部门在办理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要加强对基层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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