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3]95号 2003.11.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号)精神,现对《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和《关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54号)中出现的一些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第二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对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54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