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五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22]11号 2022-4-2
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小微企业"五税两费"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按50%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 日。
四、其他事宜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