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16号 2006-06-29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农税字[2008]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