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学校代收代支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9]217号 1999-12-16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各类学校代收代支费用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1999]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安徽省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858号)中列举的各类学校的代收代支费,是指:
(一)中小学校代收代支费用的具体项目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会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其中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课外读物等)应限定在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省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
(二)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高等院校代收代支费用仅限于书本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生活必需品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及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会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执行的其他项目。
鉴此,对于按上述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的各类公办学校的代收代支费均不征收营业税;对未经批准及超标准的代收代支项目应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