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6-2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对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金地税征〔2008〕73号)、《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金地税政〔2007〕50号)、《关于启用网上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地税计〔2008〕2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地税函〔2016〕34号)等5个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金地税政〔2006〕83号)第一段中“浙地税二〔2000〕144号”以及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1、附件2的内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费)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必要性
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我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政策变化,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或条款。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税收(费)规范性文件5件,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件。
四、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被废止的文件和条款至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清理结果公布
本《公告》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金华分站)向社会刊发,以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六、解读机关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79-8246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