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藏财税[2023]3号 2023-01-10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部门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
二、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仍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审批资料确定缴费金额,及时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应缴费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缴费人根据《缴款通知书》,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费款,并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入库的资金需要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经税务部门审核并商财政、林业和草原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林业和草原、财政等部门协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六、各级税务、林业和草原、财政等部门要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共享申请、审批、缴款等明细信息。
七、除本公告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预算级次、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