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税发[202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经济回稳向好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05-0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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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支持经济回稳向好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税发[2023]65号            2023-4-14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收支持经济回稳向好15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4日

税收支持经济回稳向好15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力提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28条”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动力,助力江西经济回稳向好,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以下税费政策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减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减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四是减征“六税两费”。2024年12月31日之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支持有效扩大消费。一是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二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是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支持“2+6+N”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落实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十年免征”、“五免五减半”或“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二是支持物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支持金融业发展。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四是支持民用飞机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四)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一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升至100%,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支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支持股权激励。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五)支持重大发展战略。一是支持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对南昌、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赣州、宜春、上饶、吉安9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支持各设区市增设离境退税商店,推行自助终端等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生产企业出口代办退税。二是支持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对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企业销售自产的传统手工技法制瓷产品,符合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2030年12月31日之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保障改善民生。一是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2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以及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是落实延续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三是落实延续减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是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南昌,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深化便捷税费服务。推行智能算税,充分挖掘税收大数据这一生产要素价值,运用先进技术手段,精简政策享受流程、资料、手续,探索政策享受“智能算税”,自动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优化退税流程,推动退税全程无纸化,完善财政、税务、人民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2023年正常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到4.5个工作日以内。支持跨省缴税,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市税费资金清算,完善网上银行查询缴税应用,为跨省、市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市缴税。推进发票电子化,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电子发票24小时免费服务。

  (八)提升征纳互动质效。构建“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的服务新模式,建立“辅导办理一体化、流转处理扁平化、税费服务场景化”的运营新机制,以智能知识库、依职分办、运行监管为支撑,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互动等渠道主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智能互动、精准推送等服务,将智能、高效、精准、便捷的互动融入税费服务全过程。

  (九)增强“银税互动”助贷效能。深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互动合作,共同推进“银税互动”活动向纵深发展,不断扩大“银税互动”融资规模、质量和效益,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加强与省金融办、银保监局协作,共同做好银行准入把关、数据风险排查、助贷成效统计等工作,强化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开展便民措施落实“大起底”行动。在统筹推进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批次措施基础上,对2014年以来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的措施一条条梳理、一项项排查,确保全部落地,推动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整改,努力创造更便利、更快捷、更有感的办税缴费环境,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十一)强化营商环境基础情况监测。以设区市税务局为监测对象,以县(市、区)税务局的分局(科、股、所)及跨区域稽查局为测评颗粒度,从吃拿卡要乱作为、懒政怠政不作为两个方面情况定期开展营商环境基础情况监测,查找影响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做好针对性整改,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精细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健全政策落实机制,跑出红利释放加速度

  (十二)完善政策落实机制。以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为目标导向,完善五措并举等工作落实机制,实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全流程管理,形成精准宣传辅导、日常落实监控、风险应对抽查、整改完善提升、效应分析评估的政策落实闭环,确保各项税费支持政策精准落地,全力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三)做实政策宣传辅导。编印发布《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加大政策辅导培训力度。结合开展大兴调查研究工作,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送惠企政策上门服务,组织税务人员深入走访纳税人缴费人,宣讲辅导税费优惠政策,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利用电子税务局和“赣税行”掌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持续推进红利账单推送扩围增效,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算清算好“红利账”,进一步提升广大市场主体获得感。

  (十四)防范政策应享未享。对国家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认真研究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的指标特征,嵌入“一体式”网格化服务平台,及时扫描风险疑点数据推送基层核实改正,实现事前预警和事中防控,努力实现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十五)严厉打击骗税行为。依托税收大数据,充实完善骗取和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选案指标,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和案件快查联查工作机制,对各类骗取和违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精准打击,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加强警示震慑,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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