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7月]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5-08-21 20:17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7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5-7-14

  1.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那么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2.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未实际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应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确认应税所得,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法人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3.关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填报

  答:本次修订优化了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汇算清缴时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并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4.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费用包括哪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答: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直接投入费用:涵盖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等: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这些费用是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5.能否介绍一下这次申报表变了之后呢有哪些常见的申报情形需要注意的

  答:本次修订取消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如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事项,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下设子行次,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分别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已经废止,纳税人无需分别计算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的相关行次,并对“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的填报口径进行调整。纳税人需在主表第22行及子行次中,填报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同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中填报具体情况。

  这次修订取消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A107040),以往企业通过该表单汇总至主表的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改为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1行“减:减免所得税额”行下新增设的子行次进行填报。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按规定填报其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

  本次修订将《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折旧摊销进行了整合,统一填列在28、29行次。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对应行次下设的子行次中,自行选择享受优惠的具体名称、自行计算金额。

  本次修订将原《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中“专用设备投资情况填报信息”固定行次变更为可增加的明细行次,同时增加“投资类型”、“投资额”、“抵免比例”、“可抵免税额”、等填报项目,满足纳税人填报需要。“投资类型”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填报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类型。

  6.2025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明确了对2025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进行调整,那之前的申报表要不要改呢?

  答:该《公告》适用于2024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该《公告》不一致的,不进行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7.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想知道亏损的结转年限有没有什么新规定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8.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了,在通过重新认定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吿》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高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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