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6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5-6-17
1.我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怎么样税前扣除呢?
答: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并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该部分费用不得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也不能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享受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要求。
2.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定要先报送上一年都的财务报表吗?应该不用吧?因为2025年1月15日前就已经申报了2024年第四季度的财务报表,如果财务报表有错误可以修改财务报表后再申报年度汇算清缴,财务报表没有错误的话直接申报吧?
答:没有错误可以直接申报,如缺少报送财报电子税务局在汇缴申报前会自动检测并提醒。
3.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征收,是由总、分公司分别缴纳还是全部由总公司缴纳?
答:需视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缴纳税款为准,具体在汇总纳税备案备案中查询“就地缴纳标识”,其中当年成立或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及上级机构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其他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分配税款就地缴纳。
4.如果我是深圳的企业打算搬到赣州来,在赣州还是在深圳办结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第一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以这位纳税人朋友要在深圳办结好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
5.重工型企业在2024年新购进了一批设备在这些设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怎么样扣除?
答: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这些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6.我想知道关于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答: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直接投入费用涵盖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等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这些费用是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7.经常听到小微企业什么叫小微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财税【2019】13号)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
8.汇算清缴时要不要修改以前的财务报表?
答:汇算清缴前需在电子税务局先报送汇缴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如有误可先修改正确后再进行企税汇缴申报。
9.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符合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免税收入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0.我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那么是作为信息服务费全额扣除,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呢?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