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5号 2023-8-25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我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下)、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继续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规定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政、税务、人社、农业部门要注重协同配合,实现要素信息数据共享,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政策执行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