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23]21号 2023-9-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新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
合肥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年税额 等级范围
一等 18 一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 14 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应税土地
三等 9 二环路以外的应税土地,不含四等规定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四等 5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庐阳经济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