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21]5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3-11-2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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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21]58号         2021-9-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上级减负降本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到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减按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政策,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0.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等1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海关、市税务局)
 
  11.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2.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13.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4.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ETC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9.5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7.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8.取消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海事局、市财政局)
 
  1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2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21.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执行时间为2021—2023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
 
  22.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23.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并符合特定需求的降费举措,2021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电信温州分公司、移动温州分公司、联通温州分公司)
 
  24.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通关查验率。落实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海关)
 
  二、我市细化、新增减负降本政策
 
  25.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对A类企业给予100%减免优惠;对B类企业给予80%减免优惠,其中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领军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业型重点企业和重大温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企业、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等十类企业或项目,减免幅度提高至90%。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按亩均税费贡献分别给予50%—100%的减免优惠。对新增产业用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两减半”优惠,对省级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小微企业园区,3年内按第一档适用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优惠。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6.降低大工业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5.2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
 
  27.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各项惠企措施。组织落实制造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企业、其他行业2020年度用电量在50万千瓦时以上或最大单月用电量超过5万千瓦时的企业参与普通直接交易,2021年安排普通直接交易电量125亿千瓦时;落实“六大”行业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和全行业(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外)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参与售电市场交易;推进小微企业园整体打包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试点工作。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温州电力局)
 
  28.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市区非居民管道用气最高限价从3.12元/方下调为2.96元/方。10月31日后,根据省发改委统一要求,继续开展城镇燃气企业成本监审,把非居民用气购销差价控制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用集团)
 
  29.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市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首次获得用水的非居民客户,免除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外线接入工程投资费用,与外线接入工程相关的查勘设计、行政许可、路面开挖修复、施工、验收等环节产生的费用,实现非居民客户用水报装“零投资”。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公用集团、市发展改革委)
 
  30.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到2021年12月31日,对进出均在甬台温高速复线龙沙收费站和马站收费站,使用ETC记账卡的浙C牌照1类客车通行费从25元/车次降至15元/车次。到2022年12月31日,对过往龙丽温高速公路文成互通至高楼互通段、文泰高速筱村互通至泰顺互通段,使用ETC记账卡的浙C牌照1类客车通行费减免5元/车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1.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深入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延续执行鼓励企业配合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奖励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港集团)
 
  32.强化外贸箱源保障。设立专项补助经费用于调拨外贸空箱落实“绿色直通车”保障机制。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港集团)
 
  3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和首贷户培育计划,2021年小微企业首贷户新增5000户以上,小微贷款余额较年初新增500亿元。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金融服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向上争取并向下释放普惠小微领域贷款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并落实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温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融资对接功能,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广运用“贷款码”,促进银企高效精准对接。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温州银保监分局)
 
  34.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实施无还本续贷“清零提额”行动,重点督导无还本续贷办理量少的机构,提升无还本续贷普惠度,力争全年累放无还本续贷750亿元。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35.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温银转〔2021〕124号)。(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36.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的结构性引导作用,2021年全市再贷款再贴现投放150亿元以上;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强化LPR定价机制建设与应用,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推动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执行时间为长期。推广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专项金融服务,对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A类企业优先安排资金,给予优惠利率。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经信局)
 
  37.推进“双保”融资常态化。建立常态化“双保”融资支持机制,强化中小企业“双保”应急融资月度监测。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全年累放“双保贷”超70亿元。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
 
  38.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降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力争全年释放企业沉淀保证金200亿元以上,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局、温州海关)
 
  39.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40.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创新首台套产品金融服务,在首台套装备等相关重点领域率先试行应用奖励,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首台套产品被纳入《浙江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值为满分。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
 
  41.推行特种设备等部分检验检测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市市场监管局下属企事业单位实行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产品质量、计量器具检测收费,对餐饮住宿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20%收取,对起重机械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15%收取,执行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服装、儿童家具、教玩具等行业企业产品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10%收取,对我市“5+5”产业中广泛使用且量大面广的钢卷尺、标准筛、平板、电子天平、千斤顶、工业用玻璃温度计、数字温度指示仪、温湿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十大计量器具委托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25%收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2.提高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风险能力。支持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由龙头企业牵头,加快建立产业联盟和企业共同体,通过订单本地化、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等方式,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破解断链断供风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开设套保业务培训,引导有条件的冶炼、加工等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的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等应对原材料上涨。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务局)
 
  43.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加快出口退税审批速度,落实取消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等政策,优化出口退税“非接触式”审核流程,特定情况可线上先容缺办理,事后补充资料。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
 
  44.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持续完善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优化全流程保险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覆盖面,2021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增加10亿元以上。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温州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信保温州办事处)
 
  45.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深化企业开办“一件事”改革,提升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全链条、全流程网办率,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通、当日结、零费用”。持续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制度改革,开展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最多15个工作日审批改革,迭代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涉企鉴定评估“最多评一次”,推进多评合一、一评多用。推进企业不动产转移“一人受理、一窗进件、一套资料、同窗出证”,实现税后一小时办结。推进企业不动产登记与纳税“一件事”改革,优化计税基数确定机制。推进电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应用全覆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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