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3]6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1-26 12:0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3]66号           2023-12-27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现行代缴档次高于200元的可维持不变。各地不再另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缴费补贴
各地要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参保人选择中高档次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2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具体由各地确定。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我省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要以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契机,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3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制度安排,自2010年起全面实施以来,对促进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保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的规范统一,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缴费档次。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保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现行代缴档次高于200元的可维持不变。各地不再另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关于缴费补贴。各地要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参保人选择中高档次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20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00元,具体由各地确定。
(三)关于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关于多渠道筹资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保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4133
6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