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强化建筑工程税收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4-06-07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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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强化建筑工程税收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建筑工程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景德镇市税务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强化建筑工程税收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以在2024年6月19日17: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紫晶路8号,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税务局,邮编:333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dzswj0798@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计贵柳 联系电话:0798-8528143

  税 屋附件:《关于强化建筑工程税收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4年6月4日

关于强化建筑工程税收管理的意见

  为强化建筑工程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建筑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和税款申报缴纳规定

  (一)本地建筑施工企业

  1.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无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按月(季)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月(季)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已按税收政策规定在异地预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已预缴税款予以扣除。

  3、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发生跨区迁移迁出我市行政区域的,应在迁移前对各地全部在建工程和虽已完工但尚未完成结算工程的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应在迁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

  1.鼓励、引导在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非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业纳税人(简称“外来建筑企业”,下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信息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企业所得税、预扣预缴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不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实行预缴方式,作为独立纳税人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建筑企业,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3.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管理规定办理报验核销。

  (三)项目登记和发票开具要求

  为提高建筑行业税收智能化监管水平,市税务局大力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税收风险监测应用场景。鉴于场景建设需要和相关管理要求,外来建筑企业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时,应真实、准确填写工程项目登记信息,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办理税款预缴申报时,应与工程项目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关联。

  所有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项目名称及“备注”栏项目地址均应按照发票开具要求填写详实、具体,其中从事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开具开票的项目工程代码、项目名称及施工地址,应与发改委工程项目立项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税收的预缴管理

  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在发生纳税义务,或是收到预收款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申报预缴和预扣预缴: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异地总机构和在我市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异地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我市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异地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我市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分配税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我市项目部,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提供以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未提供上述表单、资料的,工程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表单、资料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直接临时聘用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依法预扣预缴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企业聘用劳务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企业依法预扣预缴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外来建筑企业,应积极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辅导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已预扣预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和劳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准确办理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申报。

  三、完善协税护税管理机制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全市各类建筑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在与外来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主动向其告知税收管理规定,在建筑合同中注明条款:按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在景德镇市履行纳税义务或预缴税款义务,取得景德镇市各级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

  (二)建筑工程预付款和结算付款

  1.各级财政资金和国资平台支付工程款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资金支付单位在向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或结算付款时,应先行预付当次计划付款全额的5%,督促建筑企业按当次计划付款全额向我市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预缴税款。

  2.建筑企业按规定缴纳或预缴税款后,建设单位或资金支付单位应核查其提供的完税凭证(重点核查缴税日期、计税依据是否为当次计划付款的全额),核查无误的,留存完税凭证复印件,支付当次计划付款全额的剩余95%。

  3.建筑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或预缴税款、不能提供当次预缴税款完税凭证的,建设单位或资金支付单位不予支付当期计划付款全额的剩余95%。

  4.此前预付工程款未按上述规定操作,但尚有工程尾款或建筑工程质保金未清结的,在结算支付工程尾款或质保金时,应同样按上述规定程序执行,督促建筑企业(含本市建筑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或本市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建筑工程完工税收缴纳(预缴)表》。建设单位或资金支付单位核查《税收缴纳(预缴)表》所列已缴纳(预缴)税收的工程收入总额与实际结算全量工程收入一致的,支付工程尾款、返还工程质保金,并留存《税收缴纳(预缴)表》。

  (三)加强建筑工程信息共享

  建设单位或资金支付单位,应及时将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付款(含质保金)信息通过市社会综合治税平台向税务部门共享。

  各级发改、财政、住建、自规、国动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公路、水利、市政、国资平台等建筑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应实时全量将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施工许可、重大合同招标等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共享,其中涉及工改系统的信息由市住建局统一提供。

  1.市发改委:新批准立项和规划项目信息(包括批准文号、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

  2.市住建局: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包括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工程代码、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合同造价、建设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住址、联系人及电话、合同工期、发证日期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工程代码、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所在企业名称、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证件号码、住址、工人类型、工种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和新开工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规划面积、容积率、公共设施情况等;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招拍挂和划拨信息(包括出让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宗地面积、土地用途、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计划工期、中标方名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5.市财政局:财政拨款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代码、工程名称、建设方、施工方、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拨款情况等);

  6.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工程项目和实际资金投资、竣工验收等信息;

  7.市交通局: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和实际资金投入、竣工验收等信息;

  8.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和实际资金投入、竣工验收等信息;

  9.市水利局:项目开工备案信息、水利建设项目中标价、竣工验收等信息;

  10.市政:城区道路桥梁维护维修、管网建设、园林绿化、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站等基建项目以及竣工验收等信息;

  11.国资平台:本单位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款项拨付及施工单位税款缴纳信息;

  12.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建筑业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责提供建筑项目相关涉税信息。

  (四)强化后续审核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国资平台支付工程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协税护税工作的日常审核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或资金支付单位向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时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协护税职责并留存完税凭证复印件、《建筑工程完工税收缴纳(预缴)表》的,应严肃通报追责,并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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